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0年公共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0〕23号)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执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省卫生厅印发了《2010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17号),我局已转发各地区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2010年公共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工作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应充分认识公共卫生监督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卫生厅《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提出具体要求,按计划序时推进,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沟通,统筹协调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注重发挥卫生监督机构与疾控机构在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工作方面的协同作用,根据市卫生局《2010年苏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苏卫生监督〔2010〕9号)、《层转〈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13号)、《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加强对出租房管理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号22号)等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重点监督工作的落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强化监督,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