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运行机制。一是推进自主办会。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行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均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自主讨论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办会。把行业协会商会培育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二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要对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三是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送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四是完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执行
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审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员的监督。要设立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行业协会商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规定要求其进行财务审计。五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形成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借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利用制订行业规则协议价格,或者相互串通等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坚决查处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导的价格垄断行为,严防行业协会商会成为垄断推手。六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及时将重要的行业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规模较大的研讨会、报告会、学会活动)、行规行约修订、重大决策活动,创办刊物、举办展览会和规模较大的培训班、给会员授资格证牌、组织人员到国内和境外考察学习、收受境外捐赠和资助、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以及重大的鉴定、公证、评估等活动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相关执法机构。七是强化运行管理和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以服务为中心,坚持走市场化、社会化运行模式,切实做到“行业办会、会员办会”。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探索,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努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协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协会工作人员后顾之忧。行业协会商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行业协会商会工作队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
四、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