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三、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会分开。一是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此项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的规定办理。二是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含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脱钩;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和规定批准。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报酬。三是财产分开。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或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省财政厅的安排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四是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其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二)规范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审查登记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由业内龙头企业或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登记手续,规范、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培训。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要根据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进行,允许不同领域内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有所交叉,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一是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经过梳理,引导和督促其进一步细化。二是对产业日趋萎缩,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升级要求以及重复设立过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行归并、重组。三是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以及不符合年检要求的行业协会商会,应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登记。四是对名不符实,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不积极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予以撤销。行业协会商会在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时,要依法进行清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