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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
  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24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39号)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基本卫生保健工程推进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28号)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0〕6号)
  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府〔2006〕145号)
  四、设置标准
  1、机构设置:每个建制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市(区)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其名称统一为“××市(区)卫生监督所××(乡镇、街道)分所”。派出机构的人员配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由各市(区)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
  2、机构职能:派出机构承担本市(区)卫生监督所指定或交办的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开展辖区内日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和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受理、初步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收集、整理、上报卫生监督相关信息,处理投诉举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参与辖区内重大活动的保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等。
  3、人员配备:每个派出机构卫生监督员按照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数的万分之一配备,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3名。派出机构卫生监督员接受各市(区)卫生监督所的统一管理。派出机构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员由苏州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由江苏省卫生厅对考试合格者核发卫生监督员证。
  4、工作用房:派出机构的房屋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用配套设施。工作用房总面积最低不少于150平方米。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许可受理室、询问调查室、会议室、档案仪器室等。公用配套设施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不计入房屋面积标准。
  5、办公设备:每个派出机构至少配备1辆卫生监督执法车。车辆外观标识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
  办公场所应设置卫生监督政务公开栏和法制宣传栏。取证工具、办公设备和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结合实际需要配备。
  要具备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和条件,运行使用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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