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二级响应
6.5.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灾时启动二级响应
6.5.2 启动程序
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5.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县(特区、区)的情况汇报,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率市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会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5)视灾情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灾情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5.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6.6 一级响应
6.6.1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灾时启动一级响应。
6.6.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6.6.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省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特区、区)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率市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时前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