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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7)根据需要请求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8)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9)视灾情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物资、器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6)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 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级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6.4 三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灾时视灾情启动三级响应。
  6.4.2 启动程序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立即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受灾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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