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7)根据需要请求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8)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9)视灾情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物资、器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6)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 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级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6.4 三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灾时视灾情启动三级响应。
6.4.2 启动程序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立即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受灾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三级响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