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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2.2.2 灾情续报。在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必须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上报,市级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上报。
  5.2.2.3 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部门报告。
  5.2.3 灾情核定
  在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县级通过全面核定、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方式,核实灾情;市级组成专家评估小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最终灾情。
  5.2.4 灾情台帐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将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进行登记造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2.5 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灾、重大灾灾情的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须经市民政局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 一般灾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视灾情启动应急预案。
  6.1.3 较大灾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市级视灾情启动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灾情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 重大灾发生后,市和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市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 特大灾发生后,市和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灾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责成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请求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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