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
4.6.2 进一步做好对口城市对我市的捐赠、帮扶工作。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和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等方面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7.2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7.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紧急救助演习,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水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和震情监测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分别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台、市林业局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袭击的相关地区发布灾情预警。
5.2 灾情信息统计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5.2.1.1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被困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2.1.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住房间数。
5.2.1.3 已救济情况包括:已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救济衣被人口、救济衣被数量;己安排治病救济款、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恢复住房间数、恢复住房户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乡民政部门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
(1)在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时,乡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部门报告。
(2)在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时,市、县民政部门上报初报时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部门报送情况。
(3)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可同时上报省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