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8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
1.2.2 分级负责。根据灾情,分级设定方案,落实救助责任。
1.2.3 整合资源。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1.2.4 快速反应。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及时、有序、高效实施救助。
1.2.5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4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雨、冰雹、雷电、雪凝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2.启动条件
2.1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2.1.1 根据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灾(I级)、重大灾( II级)、较大灾(Ⅲ级)、一般灾(IV)四个级别。
2.1.2 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1.3 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3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10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200-5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