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六盘水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9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六盘水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六盘水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2009年9月17日)
为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 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
(一)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拨付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筹备金。
(二)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系统等基层单位,按规定应上缴各级地方总工会的部分工会经费。
二、代收标准
(一)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地方税务机关按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代收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代收工会筹备金。
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等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代收工会经费;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代收工会经费。
(三)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