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9〕2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09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各县、特区、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扶贫帮困工作,增加困难群众购煤资金补助渠道,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和操作性强的民用煤供应补贴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到位。
三、市级财政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拨款1650万元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人口、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口生活用煤的供应和补贴。其中:1350万元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人口、五保户生活用煤补贴(具体分配为:六枝特区293.6万元,盘县613.9万元,水城县389.2万元,钟山区53.3万元);300万元用于解决城市低保人口生活用煤补贴(具体分配为:六枝特区75.6万元,盘县173.3万元,水城县18.1万元,钟山区33万元)。各县、特区、区要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省、市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本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对象限于全市农村低保人口、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口,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补助方案由各县、特区、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五、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为主按户按年直接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对孤、寡、老、残等特殊对象,原则上由受救助者所在地镇、乡、街道组织生活用煤供应到户。补助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农村五保户人均100元、农村低保户每户240元、城市低保户每户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