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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各市(区)目前已经压缩到位的地区及已规划的定点数量低于设置目标的地区定点数量保持不变。农村乡镇的定点,在保留中心屠宰场基础上,大力压缩达不到一星级标准的乡镇小型屠宰点,原则上按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数量减半设置。

  四、设置目标

  按照《省规划》设置目标,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为到2013年保留55家,到2015年保留40家,各市(区)具体设置目标详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落实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市商务、农委、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施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认真清理整顿。市政府将组织商务、农委、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规划》和意见要求,对各市、区所有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省规划》及本意见设置要求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但符合《省规划》及本意见设置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条件但不符合《省规划》及本意见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造升级。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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