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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原则。坚持环保先行,对在地表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和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屠宰厂(场)。对规划内设立的屠宰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达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按照环保要求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必须关闭。

  (四)适度超前、做大做强原则。根据城市建设、人口增长和消费规模的发展趋势变化,确定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和建设标准。鼓励实行投资多元化、经营规范化,在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重点支持三星级及以上的屠宰企业实施品牌化战略和信息化经营管理,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鼓励、引导和扶持企业向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五)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原则。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的肉品市场流通秩序,支持和鼓励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跨区域经营,严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肉品跨区域流通。

  三、设置标准

  根据《省规划》设置标准要求:

  (一)市城区。设置1~2家三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城区周边区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区)城区。设置1个二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农村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设区市、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一星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远离设区市、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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