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企业登记管理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和行业整合整治任务的工作意见
各直属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切实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力支持钢铁、化工、琉璃瓦等传统产业的整合整治,推进我市经济的转型提升,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落实产业发展政策。
1、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要求,对涉及的行业和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具体为:
①对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小漂染、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等“十五小”企业;
②对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
③对从事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大豆压榨等产能落后与过剩、重复建设问题突出的行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登记;
④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设定的禁入或淘汰类项目的。
2、进一步严格和规范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的有关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关停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被地方政府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消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1、地方政府已明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关闭或撤销企业的,工商部门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⑴依法吊销被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 :公司制企业,根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认定公司因此解散、并应当进行清算,如不进行清算的工商部门应当在第二年以其已被关闭、应予解散为由,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参照上述办法;非公司制企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的,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第(七)项、第
二十二条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也可按照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理由,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