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两个区域:
(一)北至觉华山脚;南至原有水陆分界线;西至宝塔洲东岸;东沿长坡和邱家嘴村自然道路为界;
(二)北至金家坡山脚;南至土地坡边界;西至金家坡小路;东沿郭家岭小路。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北至觉华山北麓和大坡;南至麻潭山山脚处水田田埂;西至湘江岸边(包括宝塔洲);东至黄板塘、王家塘和圣公岭自然边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
(一)窑址、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瓷器、制瓷工具、窑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与长沙铜官窑制瓷相关的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保持其完好。
第十六条 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违规采沙、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七)狩猎、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在未开放的区域内参观;
(九)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照、拍摄;
(十)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