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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设立市救助管理站,各县(市)分别设立救助管理站,雨湖区、岳塘区设立救助管理室。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相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和护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市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室、救助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导向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等工作。
  (三)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协调配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主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推往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
  四、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其中将学龄前儿童和有智力残疾儿童直接送湘潭市儿童福利院,对智力正常的学龄儿童由湘潭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申报市教育局批准,按就近入学政策,送流浪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县(市)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职责,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生活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四)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要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参与。
  五、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医疗救治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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