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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人员身份查寻工作。对故意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包括肢残、精神残疾)遗弃,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负责对在救助期内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并出示死亡报告。
  (三)财政部门
  1.合理安排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督促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卫生部门
  1.确定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督促各定点医院负责对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收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风病人做好救治工作,病情稳定后转送民政部门。
  2.指导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知识等培训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等职责。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
  (六)交通运输部门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和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等周边地区,以及繁华街道、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室);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所在辖区内的救助管理站(室)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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