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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
  1.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或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报送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2.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票款同步、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人及时将款项缴入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代理银行应当在所有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3. 严格非税收入的缓减免。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严格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执行。
  (三)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票据管理坚持统一发放、分级管理、及时核销的原则,实行“购前审批、限量领购、及时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并公告作废。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将不合法的票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四、强化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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