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孤儿基本情况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民〔201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今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加强了工作力度,并于近期开展了孤儿基本情况核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打下了基础。但部分区县仍存在孤儿身份认定不准、口径把握不严、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准确核实孤儿身份,统一认定标准,明晰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从严把关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的重要举措,准确鉴定孤儿身份是建立此项制度的关键。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市、区县、镇乡(街道)民政部门三级联动的工作局面。从“源头”抓起,把好入口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孤儿基本情况核实准确,登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民政局已把此项工作列入今年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并纳入区县民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标准,统一口径
全市孤儿的范围为:具有重庆市城乡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或18岁以上在读中学的孤儿。
(一)认定具有重庆市城乡常住户口、父母双亡、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为孤儿时,须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原件及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若父母双亡5年以上的,另须提交由2人及以上邻居书面签名,由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父母双亡时间、经办人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原件。
(二)具有重庆市城乡常住户口、父母死亡(或失踪)、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是指:法院宣告父母都已死亡(或失踪)的具有重庆市城乡常住户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在认定为孤儿时,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文书原件或盖有人民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和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的,暂不纳入本次登记范围。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在读中学的孤儿是指: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但年龄超过18岁在读中学的孤儿。在认定时,除提交上述佐证孤儿资料外,还需提交就读中学校出具的证明。
三、明晰核查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