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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名称表述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名称表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自国务院2008年11月12日正式批准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设立以来,新闻媒体和机关文件在宣传保税港区规划建设和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为正确表述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名称,避免误解,重庆海关对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表述进行了规范统一,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正确全称应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二、为避免产生歧义,在正式文中尽量慎用简称;如若文中大量反复使用时,为使表述简洁明确,可统一简称为“重庆保税港区”。

  三、由于地理条件特殊,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分为水港和空港两个功能区。为正确区分两个区域,可分别表述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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