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6、餐饮服务管理组织人员名单、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图;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
8、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名单及持健康证情况登记表;
9、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10、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食品采购查验制度,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加工操作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等;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共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应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等;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2、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4、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5、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6、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变更餐饮企业名称的);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
7、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名单及持健康证情况登记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12、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1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4、《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15、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人员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补发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后60日内登报声明资料或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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