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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附件5: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目录指南4

事项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补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

受理机构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药监局窗口)

决定机构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变更、补证、延续)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申请材料

(一)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6、餐饮服务管理组织人员名单、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图;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

8、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名单及持健康证情况登记表;

9、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10、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食品采购查验制度,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加工操作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等;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共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应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等;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2、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4、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5、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6、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变更餐饮企业名称的);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

7、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名单及持健康证情况登记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12、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变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

1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4、《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15、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人员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补发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后60日内登报声明资料或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局政务中心负责受理市区范围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5、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权限: 

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整的,于3日内填写《餐饮服务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送局政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核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标准以及申报资料对拟开办的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下达整改意见,整改符合要求后依据申请再进行复查。复审整改时限不计入许可期限。

3、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对拟办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报科长审核。

(三)工作时限: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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