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三)对应当由自己作出决策而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决策的。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 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追究决策责任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且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执行机构拒绝、拖延执行政府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市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