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扩大、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市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市县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应形成完整的决策评价报告,按程序报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废止的决定。
第九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追究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以及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现岗,或者停职;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