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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充分协调之后;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不予审议。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政府法制部门,按要求及时转送或提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政府法制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到外地学习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团会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四)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听证会,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问题。

  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和来文单位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须有过半数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领导必须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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