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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对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需作重大变更和修改的;

  (三)拟定或者修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四)拟定或者修改拆迁安置政策;

  (五)调整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公共事业价格收费标准;

  (六)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七)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八)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或市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为决策听证机关。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政府法制部门为听证机关。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

  第二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书面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或提供相关资料供听证代表查阅。

  听证机关应当将听证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确保听证代表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听证事项及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下列时段提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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