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决策方案(草案)。需要对多个方案作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草案)。
第八条 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且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的权威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协调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报送市县政府前,应当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或经过专家论证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作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作说明;
(三)与决策方案(草案)有关的会议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