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
(九)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十)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十一)下一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二)政府工作报告;
(十三)与本级政府签订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
(十四)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决议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政府行政首长根据所属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