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6月26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
二○○九年七月一日
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形式体现政府意志,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决策咨询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专业咨询服务。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