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2、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并于当日交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进行审查,审查后转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3、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当日退回申请材料,告之项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项目申请人申报材料,对项目申请人单位性质、项目性质、项目核准(备案)有关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起草项目招投标核准批复报分管委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
因。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起草的项目招投标核准批复文件,交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并说明原因。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之、出件、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批的,出具经核准的《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件。未通过核准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