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按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二)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凡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应当实施原地安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可实行异地安置。
  (三)安置房的价格由各区政府统一组织核定。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转制转户
  (一)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二)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技术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四)城中村转制后,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投融资方式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对外公开招商。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对有意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投资主体,在按程序批准后可预交保证金用于征地拆迁,然后再参与竞购土地。
  (二)城中村改造资金的筹集以区政府、市地产集团为主,通过组建项目投资公司进行融资。
  (三)金融机构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在提供担保机制的同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予以大力支持。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在市财政扣除土地征收和开发成本、计提有关专项经费后,经市政府批准返还各区政府或市地产集团,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土地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区为单位平衡收益。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其他规定
  (一)在列入改造的城中村土地上兴办非盈利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可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收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投资人。
  (二)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红线外的由现行体制下的投资主体负责,红线内的由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