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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理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区分
  (一)市政府统一指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指挥,对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考核。
  (二)区政府、市地产集团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区政府或市地产集团具体实施,并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
  (三)各部门积极支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认真落实责任,设立城中村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处置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对我市建成区内城中村的土地在依法征收拆迁补偿后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二)被确定为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土地,在改造之前,原土地使用人和原用途不得改变。
  (三)被列入改造的每一个城中村,都应有一个整体的改造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地类、用途及处置方式,规划指标、效益评估、建设内容等。该方案由区政府或市地产集团实施主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式:
  1.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应在征收后全部纳入储备进行统一管理,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2.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公益设施用地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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