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2010〕127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08〕8号)要求,从2008年起,全省粮食行业实施流通企业信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在今年年底前建成涵盖省、市、县三级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最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苏信用办〔2010〕34号),明确省粮食局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三批归集部门,标志着全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已进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粮食流通企业信息数据归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全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归集工作,既是诚信江苏、诚信粮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政管理、行业指导的重要抓手,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全省每个粮食流通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信用。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全面负责、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和支持的工作机制。省粮食局工作机制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市、县(市、区)也必须相应建立工作机构,并加强与省局的衔接协调,共同做好信息记录、归集、报送和共享工作。

  二、做好对接。省信用办要求粮食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分为5个类别、33个数据项,具体详见附件2。其数据项内容在省粮食局已下发的信用信息表中基本具备,个别数据项为新增内容。各地要通过抓取已有内容项、补录新内容方式,填制省信用办的统一表式(Excel格式,可从《江苏粮网》上下载,计5张表格),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由省粮食局归集后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今后报省粮食局信用信息数据,均按此表格式按季上报,在每季后10日前上报。

  三、确保准确。各地采集的信用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要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理和交接制度,确保信用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依据国务院最近有关文件规定,对粮食流通企业实行在(属)地监管原则。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央企下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包括中储粮、中粮、华粮、中纺等)、外资企业都要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单位,防止因信用信息数据缺失而影响到企业的商业美誉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