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账、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