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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20000-100000元人民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单中应当载明省级财政、市县级财政、投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为1年,也可以为短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根据应承担的比例(即扣除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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