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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七)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十一)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十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十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十五)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第七条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六)被保险人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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