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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0〕23号)


各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农机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覆盖面,经研究,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其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现将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0-100000元人民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保险费率及保费。年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每台兼用型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被保险人限1人。
  其他具体内容见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

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代章)
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1:
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持有农机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驾驶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每台兼用型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被保险人限1人。
  第三条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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