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的通知
(粤环发〔2010〕1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申请进口废钢铁企业较多,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加快办理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符合《规定》要求需要申请进口废钢铁的企业在向我厅申请出具《规定》附件三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前,应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关于(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见本文附件二)。我厅将根据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出具意见。
二、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向其提出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情况意见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以及有无《规定》附件三《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中第11项“近1年内守法行为记录情况”中所列的违法行为。
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关于(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对于经查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钢铁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首次申请进口废钢铁的,还需提供《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赴现场考核打分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附件:1.
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略)
2.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琳020-85266230)
附件2
关于(填写企业名称) 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1.企业基本信息
| 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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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设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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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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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废水排水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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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纳水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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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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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废水治理设施
| □正常□不正常
| 废气治理设施
| □正常□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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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设施
| □正常□不正常
|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 □正常□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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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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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8.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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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 废水: □合格□不合格
| 废气: □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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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 总量控制项目
| 总量控制要求
|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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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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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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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近1年内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否
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否
将进口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符合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否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是□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是□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记录不实 □是□否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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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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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日 期: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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