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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一)协助联席会议统一协调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整治计划实施;

  (三)负责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向省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负责与成员单位联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负责为联席会议提供大气污染防治决策的科学支撑,包括:

  (一)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各城市大气污染削减总量分配方案;

  (二)编制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提供和推荐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方案,统一技术标准;

  (三)为联席会议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或地方法规)备选草案;

  (四)跟踪及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给联席会议提供反馈意见和修正措施;

  (五)进行区域大气质量预测模型研究,逐步建立区域内重大空气污染事件预警机制;

  (六)指导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质量自动监控体系;

  (七)定期召开技术研讨会和交流会,并向联席会议提交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建议;

  (八)负责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联席会议及召集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遵行协商统筹、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权责对等的协调原则。

  第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分年度会议、专题会议。

  年度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可以就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只需部分成员出席。

  第八条 会议一般由第一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议题涉及非成员单位的,必要时可通知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列席。

  如参加人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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