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汇[2010]228号 2010年11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福州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10]219号),现就我省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外债签约、提款与还本付息中至少有一环节使用人民币,下同),应按现行外债管理(包括授权)规定进行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人民币、外币外债发生额与短期人民币、外币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币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
(三)中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借用短期人民币外债时,应事先向外债管理部门申请外债指标。
(四)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应严格遵守现行限制性规定。
二、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应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核准和统计申报等手续。
三、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且以人民币形式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但人民币外债资金应由境内、外非居民账户划入。人民币外债账户行应严格监督账户资金的转入及转出,加强资金真实性管理。
四、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境内机构应按《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