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湘财办[2010]2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人为本,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划转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分级落实。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以平稳过渡为前提,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认真领会执行各项政策,保障划转人员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友好、有序的工作环境。
三、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已经同意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同志为组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指导、组织、协调全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领导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区两税划转工作各项事宜。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地税、人事、编制部门分工协调,负责实施。财政、地税部门负责两税征管业务、资料、档案、人员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人员身份的认定和工作变动手续的办理;编制部门负责职能、机构和编制的调整与审核。各市州、县市区的划转方案需报经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划转工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