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险情信息报送程序。
1.Ⅰ级、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 1 小时内向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同步报送有关情况;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经初步核实后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
接到险情报告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本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和市级驻守专家,调查核实灾害险情,制订防灾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并将详细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接到报告后,立即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害关联单位,同时立即组织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及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应急抢险、调查研判地质灾害灾情,并将详细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当日《地质灾害信息日报》中同时向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经调查核实后,在《地质灾害信息日报》中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
(三)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期间信息报送程序。
1.Ⅰ级、Ⅱ级蓝色预警及Ⅲ级、Ⅳ级黄色、蓝色预警期间信息报送。
监测单位将监测数据、评价结论及预判险情预警级别每日报送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地质环境监测站。有关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每月向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报送监测情况。
对可能威胁航运、航道的地质灾害点,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每月向当地航道、海事部门通报监测情况。
2.Ⅰ级、Ⅱ级黄色预警期间信息报送。
监测单位将监测数据、评价结论及预判定的险情预警级别每日报送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地质环境监测站,并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向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联系人发送每日监测信息。对可能威胁航运、航道的地质灾害点,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每日要向当地航道、海事部门通报监测情况。
有关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每周定期向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报告有关情况。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每旬定期向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每月定期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定期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
3.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期间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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