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威胁航运、航道的,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应及时通报市航道、海事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及时通报本区县(自治县)航道、海事部门。
(3)Ⅰ级、Ⅱ级蓝色预警级别及Ⅲ级、Ⅳ级黄色、蓝色预警级别认定与发布。
原则上上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级别不需认定和对外发布。确需认定的,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组织本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和市级驻守专家,经调查核实险情后予以确定,并将结果报告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
二、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和监测预警期间信息报送程序
(一)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程序。
1.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 1 小时内向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同步报送有关情况;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应在 1 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应急部门报告。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对应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办、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
接到灾情报告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组织本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市级驻守专家,调查核实灾害情况,并就抢险方案、救援力量、现场处置等情况不间断地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在 24 小时内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报告。
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接到报告后,立即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关联单位,同时立即组织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及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应急抢险、调查研判地质灾害灾情,并将详细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 1 小时内向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同步报送有关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调查核实后,在当日《地质灾害信息日报》中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
接到灾情报告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组织本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和市级驻守专家,调查核实灾害情况,组织力量抢险、救援。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将灾情处置详细情况在 24 小时内书面向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