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办〔2009〕81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崩塌滑坡专业监测预警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水库 2009 年试验性蓄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办〔2009〕69 号)的要求,为确保三峡工程 175 米试验性蓄水(以下简称试验性蓄水)期间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和监测预警级别划分
(一)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灾情级别划分。
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灾情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灾害情况。按照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长江航运、航道的影响情况,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 30 人以上的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造成长江涌浪或其一级支流被阻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危及航运、航道安全的地质灾害灾情。
Ⅱ级(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 10— 29 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 1000 万元的地质灾害;造成铁路、主干公路、民航和航运、航道中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灾情。
Ⅲ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 3— 9 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 500 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Ⅳ级(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 1— 3 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划分。
试验性蓄水引发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危岩、滑坡和塌岸等发生变形,人员安全和财产将受灾害威胁和危害的情况。按预测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或潜在可能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对长江航运、航道的影响情况,地质灾害险情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转移 1000 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长江涌浪或其一级支流被阻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危及航运、航道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