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强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采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局、煤管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等部门要展开联合执法和督查工作,相互沟通协调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依法打击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市局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每个阶段的清理和查处整改工作进行督查,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查处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1、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矿山,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及时纠正其超层越界行为并监督采矿权人对超层越界巷道进行密闭处理;对拒不服从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或因超层越界开采造成安全事故的矿山,坚决报请政府予以关闭。
2、对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现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矿山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市局下发的134号文中分类处置的相关程序和原则进行妥善处理,按时上报。
3、各区县(自治县)控制指标内的矿山,在区县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补办采矿权出让手续,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发放合法的采矿许可证;需要市局审批发证的,向市局报送采矿权出让计划并按规定向市局提交申请资料,办理采矿权出让和登记手续;属于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未申请延续或不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4、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自查,确保无新的超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查处和整改的区县每月底前向市局报送查处整改进展情况;市局将组织专人对区县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市局还将组织对重点区县的重点矿山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查处。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统筹协调。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并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把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整改完善、推广经验、巩固成果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和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眼促进工作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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