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以清理查处矿山非法转让,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专项工作,妥善处置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努力使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违法案件得到及时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健康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开展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为四项:1、全面清理矿山无证开采和非法转让的违法行为。2、整改和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妥善处置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3、关闭拒不服从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全面查处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矿山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底
(二)分阶段实施
1、清理阶段
2010年8月-9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工作。
2、查处整改阶段
9月15日-10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完成对清理出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生产和追究责任等查处整改工作,并在10月15日前将开展矿山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3、重点抽查阶段
2010年10月¬-11月由市局进行重点抽查。
4、完善手续阶段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审批发证权限内的无证开采或者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保留矿山补办出让手续和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发放合法的采矿许可证;
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市局审批发证权限内的无证开采或者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保留矿山采矿权申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善出让和登记手续。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本次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市局成立以辛世杰书记任组长,执法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勘查储量处、政策法规处、市局执法总队和督查室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此次集中执法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