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推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工作便捷化的通知(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市房屋勘测院,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就实现登记服务便捷化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缩短登记办理时限
(一)企业或个人房产抵押登记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工作日自受理的次日起计,下同)。
(二)已“两证合一”的二手房交易,其转移登记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三)单项申请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时限为3个工作日。一并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提交(50件以上)的,登记时限可延长一倍。
上述(一)、(二)、(三)以外的其他各类权属登记的办理时限按现行规定缩短一半。因政策性因素导致当事人集中申请登记,登记时限需延长的,由登记机构报市局或区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调整部分权属登记事权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现行的国有土地和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主城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主城外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关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下列登记由国土分局的土地登记机构办理
1、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各类土地使用权初始、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2、除房屋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如桥梁、涵洞、沟渠等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3、地役权各类登记。
(二)下列登记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
1、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售合同备案;
2、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初始(不含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各类登记;
3、地役权各类登记。
(三)原已取得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先经国土分局核准后再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核准结果应作为登记要件收取。(详见附件《事权调整后机构分设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