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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体系

  《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查询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体系。

  (一)市国土房管局已配合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联系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票据,用作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并实行一户一票。

  (二)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窗口,建立查询平台;制定选择专户管理银行的方案与措施,并按规定实施,尽快与《办法》对接。要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转变和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继续清理追缴《办法》实施前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行政,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以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

  (四)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要按《办法》的规定,尽快制订本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大力推进本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并逐步加强归集力度,以保障本地区房屋住用安全,促进本地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政策衔接

  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不溯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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