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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市房地产培训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0年1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依法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和物业的正常使用,现将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办法》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制订,是我市物业管理的地方规章,在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精神和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创新,更具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办法》统一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及自行管理模式,规范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及分摊方式。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物业正常使用以及维修资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规范发展,促进“宜居重庆”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是保证《办法》有效实施的基础。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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