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市房地产培训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0年1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
《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依法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和物业的正常使用,现将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办法》根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制订,是我市物业管理的地方规章,在贯彻落实《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精神和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创新,更具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办法》统一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及自行管理模式,规范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及分摊方式。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物业正常使用以及维修资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规范发展,促进“宜居重庆”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认真做好
《办法》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是保证
《办法》有效实施的基础。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
《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