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
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检查工作。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第五条 申请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提供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申请;
(2)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理由,以及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后的替代措施等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