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重新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各类实验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实验班录取是在学校统招和择校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招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5.民办高中招生
苏州国际外语学校、苏州外国语学校、新草桥中学和中加枫华高级中学等民办高中继续在市招办的指导下,仍在省批准的招生范围内招生。民办高中招生简章必须送审批机关和市招办审核备案,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与公办高中同时公布。民办高中招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填报志愿,与普通高中同批录取。二是自主招生,将原来的分散录取改为集中录取,第一批投档时间: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结束后。第二批投档时间: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每批录取结束时向社会公布录取分数线和录取人数。
五、监督与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中招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为此,由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招办联合组建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今年中招工作的实施,由皇甫志新任主任,苏惠平任副主任,陶旭东、顾洪、刘瑜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招生办公室内(劳动路359号)。
2、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初中毕业班各项工作必须围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主题,加强学校管理。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人才观与质量观,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与学习压力。坚持执行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法规,初中毕业生不得以各种形式提前进入普通高中就读,普通高中经过批准的省招班不得超出规定区域和时间进行招生。各校拟录取的本市当年考生(含注册录取的考生),均须到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录取手续,使用统一的录取通知书,统一加盖“苏州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招生录取专用章”。
3.加强升学指导,搞好招生宣传。
为规范市区招生宣传工作,所有学校对外发布与升学、考试和招生有关的信息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发布。各校进行高中段招生宣传工作要做到“十个不”: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用承诺、签约、向学生发预录通知书等方式招揽生源;不以各种名目或用经济手段强拉生源;不作虚假宣传;不擅自发布升学、考试、招生信息;不徇私舞弊;不进入初中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各类招生宣传;不在媒体和各种场合进行质量评价;初中学校校长和教职员工不准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和考试成绩;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准参加各类招生宣传活动。
4. 创建诚信制度,严格履行职责。